債務人異議之訴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TYEV-113-桃簡-89-20241204-2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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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國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113年度桃簡 字第8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(上訴利益)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26,71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