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2-17

案號

TYEV-113-桃簡-91-20250217-2

字號

桃簡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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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91號 上 訴 人 陸立和 訴訟代理人 陸早行 被上 訴 人 呈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21,5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535 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如數補繳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菽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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