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醫療費用
日期
2024-12-30
案號
TYEV-113-桃簡-956-20241230-2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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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956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訴訟代理人 葉宗霖 被 告 劉珮琦 劉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 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名稱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林口紀念醫院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 紀念醫院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