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30
案號
TYEV-113-桃簡-961-20241230-2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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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9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彩虹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承豐 訴訟代理人 蘇修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承豐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1萬3,18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,4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