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08-08
案號
TYEV-113-桃補-251-20240808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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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5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山田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0,69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、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 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為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