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0-08
案號
TYEV-113-桃補-603-20241008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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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芳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合先敘明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3萬1,030元(含請求金額13萬827元加計算至起訴前 1日即113年6月24日之利息203元,計算式詳如附表,小數點後四 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 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附表: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2萬3,436元 利息 12萬3,436元 113年6月24日 113年6月27日 (4/365) 15% 202.91元 合計 13萬1,03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