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0-08

案號

TYEV-113-桃補-608-20241008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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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08號 原 告 劉碧雲 兼訴訟代理人 劉秋木 被 告 曾唯皓 泳睿工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栯升 被 告 潘潮輝即心輝凱建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王綱律師 被 告 吳鎮安 周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252萬9,3 32元(計算式:劉秋木69萬3,045元+劉碧雲183萬6,287元=252萬 9,332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,047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寧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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