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0-04
案號
TYEV-113-桃補-621-20241004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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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2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578,67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