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0-08

案號

TYEV-113-桃補-624-20241008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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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2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被 告 尤前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合先敘明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7萬237元(含請求金額25萬585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 日即113年6月18日之利息及違約金1萬9,652元,計算式詳如附表 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,扣除已繳 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,480元(計算式: 2,980元-500元=2,48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 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附表: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5萬585 利息 25萬585元 113年1月5日 113年6月18日 (166/366) 16% 1萬8,184.53元 違約金 25萬585元 113年2月6日 113年6月18日 (134/366) 1.6% 1,467.91元 小計 1萬9,652.44元 合計 27萬237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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