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TYEV-113-桃補-639-20241016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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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39號 原 告 歐陽黃英 歐陽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被 告 方薪豪 方藝霖 肖雅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靖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0萬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3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