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27
案號
TYEV-113-桃補-647-20241127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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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47號 原 告 李遠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靜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,9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,8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