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0-11
案號
TYEV-113-桃補-670-20241011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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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子毓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合先敘明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2,60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, 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,37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,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