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0-14
案號
TYEV-113-桃補-673-20241014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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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7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周郁玲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堉芯(原名:陳秀美)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97,559元(計算式:請求金額101,954元+至起訴前一日即民 國113年6月10日止之利息295,604元=397,559元,元以下四捨五 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3,80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逕 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