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日期
2024-10-22
案號
TYEV-113-桃補-674-20241022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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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74號 原 告 賴振茂 應受送達處所:南龍○○000○○○ 被 告 柳美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合先敘明。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新臺幣(下同)18萬6,080元,及自民國86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萬6,157元 (請求金額18萬6,080元,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7月29日之 利息30萬77元,計算式詳如附表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,29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 ,尚應補繳4,790元(計算式:5,290元-500元=4,790元)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: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8萬6,080元 利息 18萬6,080元 86年9月13日 113年7月29日 (26+321/366) 6% 30萬76.88元 30萬76.88元 合計 48萬6,157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寧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