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
日期

2024-10-30

案號

TYEV-113-桃補-680-20241030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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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桃補字第680號 原 告 林利安 被 告 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德勝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300萬元,應繳裁判費30,7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0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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