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調解

日期

2024-10-30

案號

TYEV-113-桃補-682-20241030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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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桃補字第682號 原 告 吳驊祐 被 告 邱冠綺 法定代理人 陳雅姿 邱定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冠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000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如數向本 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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