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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TYEV-113-桃補-684-20241025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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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84號 原 告 忠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原 告 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爵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翔百老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340,282元(計算式:請求金額340,200元+其中198,450元 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,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30日止之利息 82元=340,28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7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