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
日期

2024-10-30

案號

TYEV-113-桃補-688-20241030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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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88號 原 告 吳冠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 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 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 第659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)。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 遞狀訴請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6309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 事件之執行程序,查被告於前開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 金為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,及自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算至本件起訴日為止原告應給付之到期利息 為62,575元,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所獲利益即為上開本金及 利息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2,5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,4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本件起訴,特此裁定。又本件強制執行事件,原聲請之債權人 已撤回執行聲請,故該事件業已終結,該部分強制執行程序之執 行命令亦已撤銷,原告應於自行向本院執行處查詢確認後,決定 是否續行本件訴訟,並依本裁定補繳裁判費或具狀撤回訴訟,附 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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