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0-22
案號
TYEV-113-桃補-692-20241022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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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92號 原 告 楊勝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61,620元(含票面金額151,200元加計算至起 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0月6日之利息,計算式詳如附件,小數點 後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:利息試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