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

日期

2024-10-30

案號

TYEV-113-桃補-695-20241030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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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95號 原 告 蒙世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秉豐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2,889元,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 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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