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TYEV-113-桃補-696-20241030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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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張睿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合先敘明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9萬4,915元(含請求金額5萬8,366元加計算至起訴 前1日即113年8月8日之利息13萬6,549元,計算式詳如附表,小 數點後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,扣除已繳納聲 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萬8,366元 1 利息 5萬8,366元 99年8月7日 104年8月31日 (5+25/366) 19.71% 5萬8,305.48元 2 利息 5萬8,366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8月8日 (8+343/366) 15% 7萬8,243.93元 小計 13萬6,549.41元 合計 19萬4,915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菽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