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存在
日期
2024-10-23
案號
TYEV-113-桃補-709-20241023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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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09號 原 告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勇 訴訟代理人 宋兆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純珠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6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 第436條第2項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