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1-07
案號
TYEV-113-桃補-711-20241107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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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11號 原 告 劉庭霏 被 告 王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萬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25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菽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