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0-24

案號

TYEV-113-桃補-722-20241024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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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22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向仕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博文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 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合先敘明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9,557元(含請求金額209,046元加計 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2月18日之利息,計算式詳如附件,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,扣除已繳 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71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,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:利息試算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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