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TYEV-113-桃補-725-20241030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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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2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衍凱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197,309 元(計算式:請求金額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7月4日止 之利息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,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60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逕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