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
日期

2024-10-30

案號

TYEV-113-桃補-726-20241030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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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26號 原 告 巨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維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玄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 下同)1,372,027元(計算式:請求金額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 國113年7月18日止之利息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,662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4,162 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逕向本院補繳,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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