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2-27
案號
TYEV-113-桃補-734-20241227-2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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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34號 原 告 寧玉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濟羽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 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:確認被告持有如本 院113年度票字第2921號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(下稱系爭本票) 債權不存在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1,551元【計算式:8 51,551元(即票面金額80萬元+到期日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51,551 元,元以下4捨5入)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36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