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TYEV-113-桃補-735-20241030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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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35號 原 告 林俊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丹琪、游璧庄、湯千慧、李宛珍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5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