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1-07
案號
TYEV-113-桃補-740-20241107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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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40號 原 告 邱鈞正 被 告 范竣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萬5,000元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菽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