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2-31
案號
TYEV-113-桃補-745-20241231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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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45號 原 告 李衍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勝義、郭集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630,803元(計算式:請求金額620,000元+至起訴前 一日之利息10,803元=630,80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6,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 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