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日期
2024-11-13
案號
TYEV-113-桃補-750-20241113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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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50號 原 告 蕭賢德即明光水電材料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政勳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384,964元 (計算式:請求金額20萬元,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 28日止之利息184,964元,元以下4捨5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,19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3,690元。 茲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逕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