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4-11-13

案號

TYEV-113-桃補-754-20241113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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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54號 原 告 李國祥即國雪實業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李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: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債權不存在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885,506元( 計算式:票面金額1,836,000元+到期日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49,5 06元=1,885,506元,元以下4捨5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71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附表: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李國祥 即國雪實業 中租迪和 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7月19日 113年6月24日 1,836,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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