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14
案號
TYEV-113-桃補-755-20241114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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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55號 原 告 黃建維 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葛鈺婷、蔣任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