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日期
2024-12-31
案號
TYEV-113-桃補-756-20241231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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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56號 原 告 吳清和 被 告 倪禎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64,59 2元(計算式:請求金額810,000元+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54,592 元=4,683,06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,47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97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