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1-13
案號
TYEV-113-桃補-760-20241113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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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60號 原 告 柳美秀 被 告 黃天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持有發票日民國113年8月15日、票 面金額新臺幣(下同)7萬2,000元之本票,及自民國113年8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7萬4,426元(請求金額7萬2,000元,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 年11月5日之利息2,426元,計算式詳如附表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),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: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萬2,000元 利息 7萬2,000元 113年8月16日 113年11月5日 (82/365) 15% 2,426.3元 合計 7萬4,426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菽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