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4-11-13

案號

TYEV-113-桃補-762-20241113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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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62號 原 告 LARA FAJARDO BANGUG 上列原告與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(須具體明確,應詳載本件確認不存在之債權為何),上開書狀 應另提繕本1份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,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;次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,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、第436條第2項亦規定甚詳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,即起訴狀所記載之 聲明欠明,並未具體表明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為何,是原告應具狀陳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須具體明確詳載本件確認不存在之債權為何),上開書狀應另提出繕本1份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帆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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