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1-23
案號
TYEV-113-桃補-762-20250123-2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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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62號 原 告 LARA FAJARDO BANGUG 上列原告與被告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 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: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、發票日民 國112年10月7日、到期日同年12月18日、票面金額新臺幣(下同 )74,916元之本票(即本院113年度票字第2982號民事裁定所示 之本票,下稱系爭本票),於票面金額超過24,644元部分,對原 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,736元(計 算式:74,916元-24,644元+到期日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4,464元= 54,73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