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日期
2024-11-14
案號
TYEV-113-桃補-763-20241114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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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63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楊詠傑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119,112元(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,計算至聲請 支付命令之前一日),應繳裁判費1,22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編號 請求 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53,520元 利息 53,520元 113年4月20日 113年6月20日 (62/365) 16% 1,454.57元 2 62,440元 利息 62,440元 113年4月20日 113年6月20日 (62/365) 16% 1,697元 合計 119,11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