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
日期

2025-03-07

案號

TYEV-113-桃補-773-20250307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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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73號 原 告 YDEL MARLON HERMOSO(阿隆)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建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,303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如數 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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