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

日期

2024-11-26

案號

TYEV-113-桃補-776-20241126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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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桃補字第776號 原 告 曾寶玉 被 告 徐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,原告主張將一輛黑色重型機車借 名登記於被告名下,今原告已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 ,乃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輛並將其移轉登記至原告名下,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因原告主張系爭車輛現值約新臺幣(下同)4 萬元至5萬元間,是原告本件主張倘若適法有據,原告應可獲得 相當於4萬元之財產,故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4萬 元。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;茲限原告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,向 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如未依期補正,即以裁定駁回 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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