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4-11-26
案號
TYEV-113-桃補-777-20241126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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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77號 原 告 林欣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順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4, 535元【即以原告所主張土地分割後可得之價額(應有部分土地 範圍面積與土地公告現值之乘積)為據,計算式:(土地公告現 值6,600元×802.78平方公尺)×7/240=154,535元,元以下四捨五 入】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660 元。至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 245條規定,保留其得向被告等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 分聲明,因尚未具體聲明請求金額,故暫不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