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
日期
2024-12-31
案號
TYEV-113-桃補-781-20241231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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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81號 原 告 黃馨瑩即極光美學館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琬琪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5,061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,尚應補繳4,3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繳納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