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1-27

案號

TYEV-113-桃補-785-20241127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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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亞筑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6,78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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