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TYEV-113-桃補-792-20241204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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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92號 原 告 君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華 被 告 沈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的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,查本 票債權為新臺幣(下同)400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1萬 9,123元(債權金額400萬元,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14 日之利息31萬9,123元,計算式詳如附表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3,7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: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00萬元 利息 400萬元 113年5月17日 113年11月14日 (182/365) 16% 31萬9,123.29元 合計 431萬9,123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