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4-11-21

案號

TYEV-113-桃補-793-20241121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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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93號 原 告 晨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和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曉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 ,360,656元(含票面金額10,000,000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 國113年11月14日之利息,計算式詳如附件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0,8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 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:利息試算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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