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27
案號
TYEV-113-桃補-797-20241127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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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97號 原 告 林文華 訴訟代理人 劉逸旋律師 劉德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孝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421,87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1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