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TYEV-113-桃補-800-20241128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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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00號 原 告 李盈螢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簡語緹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4,336元( 計算式:請求金額330,000元+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9月11日 止之利息14,336元=344,33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,7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3,25 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逕向本院補繳,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