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TYEV-113-桃補-801-20241204-1
字號
桃補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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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0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王美力(原名:王麗卿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合先敘明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0萬1,063元(含請求金額19萬7,723元加計算至起訴 前1日即113年10月10日之利息2,140元及違約金1,200元,計算式 詳如附表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, 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710元( 計算式:2,210元-500元=1,71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: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9萬7,723元 利息 18萬5,960元 113年9月13日 113年10月10日 (28/365) 15% 2,139.81元 違約金 1,200元 合計 20萬1,063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