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

日期

2024-12-25

案號

TYEV-113-桃補-805-20241225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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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桃補字第805號 原 告 鄒貴品 訴訟代理人 陳冠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以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,413元(請求遷 讓門牌號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2樓房屋部分,依桃園市政 府地方稅務局出具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,上開房屋課稅現值為 128,500元,及請求被告積欠租金43,913元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之2條第1項前段規定,應得併計算其價額,合計為172,413 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88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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