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TYEV-113-桃補-807-20241129-1

字號

桃補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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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07號 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依玹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合先敘明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8,778元(含請求金額111,982元、109, 315元分別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9月25日之利息,計算 式詳如附件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430 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9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繕本各1份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:利息試算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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